关于开展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认定(复核)”的规定,现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复核)对象
1、首次提交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表》大一学生;
2、已通过学校2012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现提交2013年度《认定申请表》及《收入证明》相关材料,进行2012-2013学年认定。
注意点:必须提交的材料有2013年度《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户籍证明。
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本人除外)必须提供其经济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个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打工人员:由打工单位开具。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个单位打工时的收入证明。
3)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工资卡(包括封面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1个月(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的工资记录。若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4)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5)协保、买断人员:劳动关系在街道乡镇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代替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的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协议书复印件。
6)个体户:由工商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7)务农家庭:由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家庭具体务农情况证明,包括种植或养殖作物、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及收入情况等(务农家庭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户籍证明: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学院做好认定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政策解释,完成《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发放,确保学生有效获得此信息;
2、第二阶段: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家庭成员(本人除外)经济收入证明;同时需登陆“学工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清(http://xgxt.sues.edu.cn/xgxt);
4、第四阶段: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核),最新名单报学生处。
以上工作作请于2013年3月14日之前完成。
三、注意事项
1、《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由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后方有效,父母单位的证明和其他困难证明可作为辅助材料一并提交学院;
2、《认定申请表》中的民政部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需填写完整,以利于后期复核,空白或信息不全的视为废表;
3、学院学生事务专职辅导员负责培训、协调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4、《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院留存。
5、在认定表中家庭有特殊情况也需附材料:
(1)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
(2)病历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历卡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
(3)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4)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必须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
(5)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6)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
(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
★ 关于家庭成员的特别说明: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学生本人、学生的亲兄弟姐妹及学生的父母。
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学生本人及父母,只需提供父母的相应证明材料;
如果家庭成员中还包含有学生本人的兄弟姐妹,需提供兄弟姐妹的相应证明材料,若兄弟姐妹已婚的,还需提供其配偶的相应证明材料(兄弟姐妹结婚后已经分家的可不算入家庭成员)。
学生处
2012年12月18日